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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展开我校信息公开工作。
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工作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
1.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2.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3.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设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领导与信息员为小组成员,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的统筹规划下,负责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范围:
(一)学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学校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6.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二)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公开:
1.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2.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1.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基本校情,包括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4.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5.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和改革方案。
6.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7.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如医疗费、职工福利费的数额和使用情况,向教代会报告;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由相关部门向当事人反馈;学校内部向教职工和家庭必要收费的根据、标准和收缴结果等。
8.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包括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和参加重大活动的情况等。
9.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1)本款第(一)至(十一)项中学校分配的由相关部门承办的信息。
(2)各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及结果。
(3)各部门与上级(有关单位)之间公务往来过程中所形成的报告、通知、通报、集体奖励证书等。
(4)各部门所授予的重要表彰情况。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